绿色食品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455

绿色食品作为我国一项质量证明商标,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实践和发展,其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逐渐增强,现已成为我国优质安全农产品面向国际市场的一大代表。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 色 食 品  根据《绿色食品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十四五”时期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目标为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达到2.5万家,产品总数达到6.5万个。  目前,各地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如何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请有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01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02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  03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04 初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流程  第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提到的规定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二条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四条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储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  (三)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五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六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六条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 (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 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作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 《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