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6  浏览次数:1399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7 16:30 浏览次数:1691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为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保护耕地相挂钩,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9〕52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现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内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实施要求 各地要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继续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自2023年起,自治区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开展玉米主产区地力保护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等三项措施,支持提升地力提高单产。各地要细化政策,发挥补贴效能,调动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综合措施,促进耕地地力保护措施落地,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自治区引导开展的3项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其中,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措施在8个盟市实施,东北黑土地地力提升措施在4盟市的6个旗县实施,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在7个盟市的10个旗县实施。 (二)不予补贴的情况。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2022年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已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对黄河滩区等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植高秆作物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不同旗县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自治区3项试点内容补贴方式按照各自方案要求,由盟市自主确定。 (四)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 1.自治区开展3项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按照自治区方案执行。其中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试点全区实施160万亩,补贴资金16000万元;东北黑土地地力提升试点实施30万亩,补贴资金6000万元;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试点实施10万亩,补贴资金8000万元。 2.盟市旗县可创新实施方式。在旗县自愿的原则上,由盟市确定试点旗县,引导农户将补贴资金用于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以及其他可以有效提升耕地地力的措施。各盟市旗县可以参照自治区试点方式,审慎推进,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试点旗县要发挥补贴资金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方面的作用,引导农民采取统一补贴、后补贴、物化补贴等多种实施方式,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要充分考虑农民需求和接受程度,公平合理确定实施地块,并在实施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实施区域内农户掌握政策,避免引发矛盾和冲突。各地确定的试点工作,旗县要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实施程序和制度,报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联合批复后实施。各地在实施试点过程中对防致贫返贫监测户,仍按照原补贴测算方式,测算补贴标准后,通过原渠道发放,不得整合使用。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盟市和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商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范围内未实施地膜离田或未达到离田标准的核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的盟市、旗县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盟市旗县都要制定实施方案,涉及自治区3项试点的还要分别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盟市方案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方案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实施内容、依据、标准等核心内容。各盟市自行确定开展的试点,要有专门的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具体实施地点、规模、措施、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完成工作和资金兑付时限等内容,建立验收和公示制度。盟市要严格审核旗县方案,确保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一致。要切实保障各项试点工作实施进度,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跨年度实施。 (三)严格管理督导。盟市要督促旗县做好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务必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现到农民手中,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7月1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治区和盟市确定的试点工作情况,以盟市为单位于12月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各地要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对各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在春播前明确具体补贴政策,连同试点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盾。同时,要争取更大程度发挥资金引导耕地地力提升作用,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 附件: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提升玉米主产区地力实施方案     2.2023年内蒙古东北黑土地地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3.2023年内蒙古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