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31  浏览次数:368

新修订《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8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微公布了其与财政部8月22日共同印发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 《办法》指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办法》强调,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份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尿素占比的规定有一定变化。2020年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中对氮肥占比要求是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而今年的《办法》明确提出,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尿素储备量要求较2020年略有收窄,但2022年对其他肥种占比则未有明确说明,只是明确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份布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 《办法》对于承储企业的选定除了一些基本条件外,还明确了企业的规模。 《办法》要求,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如为化肥流通企业,国内销售量近3年年均需在30万吨以上;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在国内拥有销售网络,且尿素或磷酸二铵产量近3年年均40万吨以上或复合肥产量80万吨以上。钾肥储备承储企业,需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或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3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实物钾肥。